索 引 号 | H009/2025-60478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574号
申请人梁某林。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梁某林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6月2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向被申请人书面邮寄一份标题为投诉举报函的投诉举报材料,后经邮政系统网查询得知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签收送达。然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本案的办结结果。本案中,申请人采用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根据信息对等原则,被申请人应同样经由邮寄渠道向申请人书面回复。如需通过其他渠道反馈,应事先征求申请人意见并获得同意,确保能够送达至申请人。如被申请人以其他形式回复又未确保能够送达给申请人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结结果,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告知申请人举报部分办理结果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依法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函及举报材料、挂号信;2.支付宝支付凭证;3.购买小票。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函》,申请人反映购买了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被举报人”)生产的红枣核桃酥,认为其食品标签与包装分离,要求调解赔偿并查处。针对举报事项,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年1月22日通过中国移动云MAS业务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查询发送状态显示发送成功。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函、举报材料及邮寄凭证;2.浙江省市场监管投诉平台举报单;3.市场监督管理不予立案审批表;4.中国移动云MAS业务平台短信发送记录。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其购买了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核桃酥,不符合食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退赔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4年1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年1月22日通过中国移动云MAS短信平台发送短信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按照本规定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情况的,可以采用电话和短信、微信、邮件、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投诉举报人要求书面回复的,应当书面告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于同年1月1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年1月22日通过中国移动云MAS短信平台通知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通过同等邮寄渠道回复,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通过短信方式回复符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办法规定》的书面回复规定,故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