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60497 成文日期 2025-04-16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6 15:5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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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国、杜家文、苏玉全、沈永财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438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高云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28日06时29分,高云国驾驶车牌号为浙D*****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萧山区塘湄线与大泥线路口,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值:31000KG,实测值:83500KG,超载169.35%)(16452);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359);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3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6分;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记9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16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76606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杜家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07日14时20分许,杜家文驾驶牌号为浙A*****的重型厢式货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元沙村***号地方处,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4月16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789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苏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27日07时25分许,苏玉全驾驶车牌号为吉A*****的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在行至萧山-瓜沥镇-北塘东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终止日期2025年01月25日)(101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12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16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1375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沈永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15日18时43分许,沈永财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区建设三路与市心北路口东侧处发生事故,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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