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60496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艾来全、方亚飞、吴明举等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3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艾来全: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3月16日21时10分,在萧山区红山农场阳城路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依据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贰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538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方亚飞: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3月10日09时58分,在萧山区瓜沥镇方党线八柯线路口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记1分。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吴明举: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3月01日13时24分,在萧山区宁围街道尖角园路与104国道路口西侧路段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含量为27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1712、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人车合一照片、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萧山区宁税路532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0571-82767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