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60287 | 成文日期 | 2025-04-10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830号
申请人朱某诗。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朱某诗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9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某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开发商的验收过程和结果有异议,理由如下。一、《检验检测报告》异议。检测时间不具代表性:检测主要集中在24年5月28日及29日,此时间段,督察组在杭州监督大车不予通行,某路作为货运廊道,最主要噪音来源未被正常检测致使样本失真。具体检测时间,日间未涵盖交通高峰时段,夜间检测时间过晚。检测规范性质疑:(1)检测点位设置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30 ㎡的房间仅有1个监测点。(2)《报告》中未体现铁路班次的数量,公证文件,未发现文件内有记录高铁行驶情况的佐证材料。与检验站提供的检测方案不符。监督质量质疑:24年5月期间,业主曾多次在某小区户外发现大量的废奔密封胶条,并观察到工人对门窗进行调整、门框异常的情况。之前,有业主发现开发商恶意封闭整个房间移门企图对噪音测试作弊。故不排除,测试可能存在升级门窗玻璃及铝合金、增加密封胶条等增加门窗密闭性作弊行为。且公证文件也未发现文件内有测试房间门窗照片。住建局未对测试房间门窗与封存样板间核对。流程和公示质疑:(一)浙里办回复拟定于6月中下旬检测噪音,但开发商未按浙里办答复时间检测。某检验站检测行为和检测方案不符。(2)《检验检测报告》声明页中提及“6、委托检验检测仅对来样及所检工程当时状态负责。7、本报告依据的委托信息、工程描述、产品信息等来源于委托方,其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第三方仅按委托方(地产公司)指定的时间进行测试,街道、公证对于委托信息、工程描述、产品信息没有专业鉴定能力。业主认为检测时间段极其不合理、检测不符合《设计规范》,检测行为不符合检验站提供的检测方案、工作流程不符合浙里办相关部门的流程回复。街道监督检测和回复存在前后矛盾。噪音报告不能真实反映本楼盘的真实居住环境。住建局未依照萧政发办[2024]28号《杭州市萧山区交通噪声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对本项目从严验收。二、消防通道异议。消防通道规划与实际不符、存在安全隐患。根据规划图纸与沙盘描述,小区南出口至某路原规划为无建筑,且为11米宽的消防通道出入口。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南出口存在某厂附属建筑,导致道路转弯半径和宽度仅5.5米,形成90°直角,远低于规划要求,且不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消防车辆转弯半径标准。这一问题对业主出入和消防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某小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政行为。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浙里复议申请截图;2.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3.竣工验收备案查询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第76项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已改为告知性备案。故被申请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不再具有行政审批性质,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案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应当予以驳回。二、案涉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不存在可撤销情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案涉竣工验收备案中,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包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单》、《防雷检测报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上述文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验证文件齐全后,依法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三、案涉项目噪音检测及消防通道问题。(一)被申请人对反映的噪音检测问题无监管职责。《杭州市萧山区交通噪声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三(三)5.中规定:“未严格落实《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等规范标准的,区住建局根据《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计分标准》(2019版),对相关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单位给予警示信息计分。第三方检测机构存在噪声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处罚。”故被申请人仅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因审单位的设计规范进行监管,对最终的噪声检测结果并无监管职责。申请人所述检测过程的规范性问题,实际系对检测数据真实性的质疑,应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二)被申请人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并无不当。经被申请人调查,案涉项目竣工图纸(总平面图)中消防车道设计尺寸为4.0米,且在消防验收现场评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对南侧消防出入口转弯半径进行测量并绘制现状图纸,南侧市政道路进入小区的转弯半径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根据《建筑设计防火刧范(2018版)》(GB50016-2014)第7.1.8条“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米;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的规定,故案涉项目消防车道满足设计图纸及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被申请人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后,于2024年7月4日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案涉竣工验收各案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不存在可撤销情形;被申请人对反映的噪音检测问题无监管职责;被申请人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浙江省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杭州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单》《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噪音检测报告含公证书》、授权委托材料;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摘选第7章节 灭火救援设施】、竣工图纸(总平面图);3.《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申请人系杭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商品房的购买者。2024年7月4日,某公司向被申请人申报某小区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质量检查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浙江省建筑工程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杭州市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单》《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噪音检测报告含公证书》等备案材料。被申请人认为某公司报送的某小区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基本齐全,遂于2024年7月5日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并作出编号:330************01《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同意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某小区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某小区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否合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法定职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本案中,2024年7月4日,某公司就某项目竣工验收报被申请人备案时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同年7月5日予以备案,符合规定。另,被申请人对某小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某项目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