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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60285 成文日期 2025-04-10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4〕798号
申请人:钟某杭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钟某杭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4-10 15: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798

 

申请人钟某杭。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钟某杭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0003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年3月30日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申请浦阳镇人民政府公开2012年至今某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无房户危房住房困难户以及危旧房名单的政府信息2024年4月13日申请人对浦阳镇公开补正告知(2024)002号进行了补正内容答复。2024年5月24日申请人收到《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其答复内容有如下不满意:一、对公开信息中第一条答复:“因该项内容涉及人员众多、文件数量过大,散见于各个档案,如按照你指定的方式提供信息,公开成本过高,故你可前往本机关查阅、抄录相关信息。另外,本机关现将依据掌握的萧山区浦阳镇某村2015年至今的新批宅基地情况(《农建房》表格)提供给你,其中反映了部分某村新批宅基地的信息。因根据2022年《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中2.4条“农村住房建设使用宅基地,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和村民建房管理要按照数字浙江和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工作要求,建立农民建房一件事联办管理系统,将宅基地申请、审批、建房审批、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纳入数化管理系统,为群众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务的规定,文件档案纳入数字化管理系统,只申请公布某村的信息,不存在散见于各个档案,且未具体描述哪些成本过高。未经与申请人商量告知前往浦阳镇人民政府查阅、抄录,且不考虑申请人住在外省的不便而采取电子数据的方式。提供的《农民建房》只反映部分某村新批宅基地信息,且内容不全缺少用地位置申请理由,最后两页缺少审批时间等,而申请人要求申请公开为2012至今的新批宅基地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户主,用地位置,面积和申请理由,此《农民建房》表格不符合要求。二、对公开息中第二条答复:“经检索、查询,本机关未找到2012年至今某村新批宅基地符合的条件资格(无房户、危房户等)这一单独制作或保存的信息,但部分新批宅基地符合的条件资格可能体现在建房审批表等材料中,你可查阅本告知书第一项信息时一并进行查阅、抄录。因根据2022年《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中第6.2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1.未申请过宅基地且在本村无自有住宅(含继承取得)且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无房户;2.因析产等原因符合分户条件且分户后无房的;3.因政府、集体建设或项目建设、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4.原有住房属于危旧住房需拆除重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以及第7.3条建房审批及建设监管流程农民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村(社)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讨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镇街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上按要求申请;镇街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社)审核、公示、农村住房设计方案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并出具意见的规定,说明对宅基地申请条件资格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且公开提到“条件资格可能体现在建房审批表等材料中,你可查阅本告知书第一项信息时一并进行查阅、抄录。”申请人工作日无法去浦阳镇人民政府查阅、抄录,请按照申请邮寄方式提供《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表》复印件。三、对公开信息中第三条答复:“经检索、查询,本机关未找到单位制作或保存的现有宅基地和新批宅基地的数量这一信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而被申请人只是简单检索,未提供尽到合理检索义务的证据,且对管辖范围内的宅基地数量不可能不清楚。故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变更和补充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补正内容答复》、《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萧政办发20224号《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依法答复,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于2024年4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于同日寄送给申请人;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收到申请人作出的补正回复;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寄送给申请人;2024 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同日寄送给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1.关于“2012年至今某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的具体载体为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宅基地使用情况,新批宅基地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户主、用地位置和面积,对新批宅基地应公布其申请理由”。申请人申请公开“2012年至今某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经过被申请人检索、查找,各村的宅基地档案系合并按年度进行归档,申请人所需的信息需要从各户档案全部材料中进行查找、复印,申请人所述的农民建房电子系统也是需要逐条查找,公开成本过高,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前往被申请人处查阅、抄录相关信息。查阅、抄录也是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之一,被申请人的该答复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被申请人提供《农民建房》表格系出于便民原则考虑,将被申请人现已掌握的部分信息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明确告知该表格反映的仅是部分某村新批宅基地的信息。2.关于“2012年至今某村新批宅基地符合的条件资格(无房户、危房户等)”。首先,被申请人对该申请内容进行了检索、查找,未找到单独制作或保存的该项信息。其次,从建房审批流程看,新批宅基地符合的条件资格具体是体现在该户的建房审批材料中,不会单独进行制作或统计,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在查阅本告知书第一项信息时一并进行查阅、抄录。3.关于2012年至今某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的具体载体为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宅基地使用情况,新批宅基地情况中的“数量”。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未找到单独制作或保存的“现有宅基地和新批宅基地的数量”这一信息,故作出未找到相关信息的答复。4.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以及危旧房名单”等信息,被申请人已依法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应材料。被申请人依据事实情况作出的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且答复的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邮寄凭证;3.补正回复及邮寄凭证;4.《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5.《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附件、邮寄凭证;6.视频光盘(检索记录、萧山区宅基地管理审批系统)

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于2024年4月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于同日寄送给申请人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收到申请人作出的补正回复,申请人明确其申请信息为1、具体载体为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宅基地使用情况、新批宅基地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量、户主、用地位置和面积,对新批宅基地应公布其申请理由及符合的条件资格(无房户、危房户等)。2、请公开某村2012 年至今所有的土地征收信息,非指单一地块等信息。3、请公开某村2012年至今所有的房屋征收信息,非指单一房屋等信息。”2024年4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次日寄送给申请人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于同日寄送给申请人。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0003号)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1.2012年至今某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的具体载体为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宅基地使用情况,新批宅基地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户主、用地位置和面积,对新批宅基地应公布其申请理由”的信息,因公开成本过高,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前往被申请人处查阅、抄录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2.2012年至今某村新批宅基地符合的条件资格(无房户、危房户等)”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单独制作或保存的该项信息,且相关信息是体现在该户的建房审批材料中,故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在查阅告知书第一项信息时一并进行查阅、抄录,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3.关于2012年至今某村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的具体载体为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宅基地使用情况,新批宅基地情况中的‘数量’”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未找到单独制作或保存“现有宅基地和新批宅基地的数量”这一信息,故作出未找到相关信息的答复,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4.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以及危旧房名单”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将保存制作的信息已依法作出答复,并提供了相应材料。另,被申请人2024年4月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杭州市萧山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于4月8日通知申请人补正,于同4月15日收到申请人作出的补正回复,于同4月29通知申请人延期答复,经审查后于同5月24日作出《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寄送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浦阳镇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24]0003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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