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60277 | 成文日期 | 2025-04-10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751号
申请人严某忠。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严某忠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蜀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7月1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案涉土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某新区后(铁路旁)处砂厂,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派城管工作人员要求申请人限期将砂厂搬离,由街道办委派相应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赔偿申请人因搬离对案涉土地造成的损失。申请人为配合街道办工作,将正常经营的砂厂全部搬离。但据申请人了解,搬离后,街道办绕开申请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签字达成相应补偿意见,申请人作为搬离案涉土地的租用人,直至今日未得到任何因积极配合街道办工作导致砂厂停产停业和全部搬离案涉土地的相应补偿。后据申请人了解,街道办与土地所有权人达成一致补偿意见后也未领取到相应补偿。申请人积极联系蜀山街道办党政综合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表示该事项由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人后屡次联系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责任人,在多次拨打责任人方某电话知道申请人事项和愿意协商的积极态度后,再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申请人向街道办申请信息公开,1、“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能够体现或包含但不限于案涉土地签订的征收协议、征收文件、依据的补偿标准文件,案涉土地补偿金额凭据等相关文件。被申请人对可能涉及征收的情况回复“该地块尚未被征收”,但未回复案涉土地补偿金额凭据等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回复缺项漏项,未对申请人提出的案涉地块补偿金额凭据等相关文件进行回复,申请人按照街道办城管要求积极搬离配合工作,但配合其要求搬离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其相应补偿始终未落实到位,案涉土地补偿金额凭据等相关文件(如签署的协议、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明细、补偿清单等)也未予以回复,被申请人应当对造成申请人正常经营的重大损失补偿金额凭据等相关文件予以公开。综上,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蜀依复[2024]13号),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能够体现或包含但不限于案涉土地签订的征收协议、征收文件、依据的补偿标准文件,案涉土地补偿金额凭据等相关文件。”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检索,该地块尚未被征收,故本机关未制作、保存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故无可公开内容,建议你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咨询”。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答复书。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土地未进行过征收,故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未制作、保存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
2024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公开位于杭州萧山区某新区后(铁路旁)处砂厂地块的“1、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能够体现或包含但不限于案涉土地签订的征收协议、征收文件、依据的补偿标准文件,案涉土地补偿金额凭据等相关文件。”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的主要内容为“经检索,该地块尚未被征收,故本机关未制作、保存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故无可公开内容,建议申请人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咨询。”2023年5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答复书。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另,复议期间,本机关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调取位于杭州萧山区某新区后(铁路旁)处砂厂地块的征收情况,显示该地块尚未征收。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租赁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以及本机关调取的案涉地块征收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蜀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位于杭州萧山区某新区后(铁路旁)处砂厂地块“1、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公告;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4、能够体现或包含但不限于案涉土地签订的征收协议、征收文件、依据的补偿标准文件,案涉土地补偿金额凭据等相关文件。”信息,案涉位于杭州萧山区某新区后(铁路旁)处砂厂地块未征收,故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经检索,该地块尚未被征收,故本机关未制作、保存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故无可公开内容,并建议申请人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咨询”,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5月11日书面答复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蜀依复〔2024〕1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