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60269 | 成文日期 | 2025-04-10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590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4]05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7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萧山区某小区业主。2024年5月12日下午,申请人在“某群”中针对一张照片发表了一下意见,并未对任何人存在恶意侮辱,被申请人就对其作出治安处罚500元。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处罚错误,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某群微信聊天截图;2.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4]05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该案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案发地为萧山区,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另外,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二、该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朱某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2024年5月12日下午,因有其他业主发送小区维修资金等评论,申请人出于对朱某的不满,在名为“某群”的微信群内(当时群内有252名群成员)引用照片并对朱某以发侮辱性言语的方式实施了公然侮辱,故本案认定申请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并无不当。三、该案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案中,申请人公然侮辱他人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之规定,综合全案,申请人在网络微信群内以引用照片并发表言论的方式,对朱某公然侮辱,被申请人对其行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4]05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故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4.传唤证;5.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7.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8.归案经过。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4年5月18日,被申请人接朱某报警称遭受他人侮辱,遂于当日受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4年5月12日下午,申请人出于对朱某的不满,在名为“某群”的微信群内(当时群内有252名群成员)对朱某实施了公然侮辱。被申请人认为该行为已构成侮辱的违法行为,遂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申请人陈述申辩权利后,于同年5月25日作出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4]05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4]05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案发地为萧山区,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有252人的微信群中引用朱某照片并对其进行公然辱骂,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宁围)行罚决字[2024]057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