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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59562 成文日期 2025-03-07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4〕311号
申请人:陆某根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陆某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3-07 14:5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311

申请人陆某根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陆某根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盈丰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4月10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962年,杭州市政府组织各乡镇各推选一人至某学校学习三年,申请人系其中一员。1965年申请人学成返乡政府参与工作,受组织安排,先后担任技术科长、某厂厂长、某厂厂长兼书记等职务。1994年6月,乡党委决定转制某厂,但表态对申请人以及其他两位厂领导会安排工作。某厂不动产部分于1994年6月19日转制给朱某忠,动产部分宁围镇工办6月24日决定由申请人负责售卖动产部分,并承诺保定售价15万元,超出部分为申请人奖金,月底前完成任务。申请人于6月30日将上述动产部分以286060.13元的售价出售给萧山某公司萧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至宁围镇工办。按约定,申请人应得136060.13元奖金。当时乡镇人民政府也认可该费用但由于政府领导人员调动等原因至今未予兑现。1994年9月28日,宁围镇镇长汪某良夏某、工业组长俞某坤富某福等人答应为申请人办理提前退休。当时政策是工龄在10年内一次性工龄买断,超过10年的享受政府退休金。申请人自1965年起便为政府工作,工龄近30年,按政策应享受政府退休金。提前退休后,申请人听从被申请人安排继续在镇里工作。但自1994年至今,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任何一笔退休金,申请人也多次向镇政府、街道办反映均未得到妥善处理,申请人才知道政府根本没有为申请人办妥退休手续。申请人认为,申请事项系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在宁围、盈丰2个乡合并为宁围镇时期。现在宁围镇分立成了盈丰街道与宁围街道,原宁围镇人民政府行使的职责现由宁围街道办事处与被申请人承继,被申请人有处理申请人奖金与退休待遇的法定职责。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履职申请材料,向被申请人申请处理奖金和退休事宜。同年12月18日显示签收。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书面履职答复。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向申请人发放奖金136060.13元并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履职申请书及邮寄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设立时间为2020年6月,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系被申请人设立之前的,被申请人不具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盈丰街道系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杭政函〔2020〕56号)》,于2020年6月19日新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对于申请人所述情况,属于被申请人设立之前的事宜,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述情况不知情不了解,且申请人要求“发放奖金、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要求,被申请人也不具有法定职责。二、申请人提出事宜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复议期限。根据申请人的自述,其提出的请求、事项等发生于1994年前。实际上,申请人已于2007年10月1日办理了退休手续。结合申请人的陈述和实际已办理退休手续来看,其对于1994年未领取到奖金和未办理提前退休的事实自1994年即知情,但申请人直到现在2024年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将近30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三、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但其未提供任何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浙江政务服务网截图;2.浙江杭州人社退管系统申请人退休信息查询截图。

经审查,申请人证据及被申请人证据1-2,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机关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并经核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3年12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1994年6月出售某厂动产部分应得奖金136060.13元;确认申请人1965年—1994年为盈丰乡、宁围镇政府工作,为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已于2007年10月1日办理了企业人员退休手续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放奖金、办理退休手续的复议请求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在编人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放奖金的行为系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退休手续的请求,亦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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