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59533 | 成文日期 | 2025-03-07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99号
申请人钱某宁。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钱某宁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刑)行罚决字[2024]00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3月14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下午16点左右前往某小区与主播小云沟通项目事宜,到门口后等待了10多分钟后主播小云才过来,跟她进入她平时的直播工作室。目前有很多大大小小的直播公司在创业发展,正因如此,申请人也在考虑要不要投资到这一行业中来。期间申请人肚子不适,还上了10-20分钟左右的厕所。所以也没聊多久,申请人便开门打算离开。这时,门外突然有几个人强行将申请人控制,说这个女主播涉嫌卖淫,他们是来收网抓她及她上线的。申请人要求出示警官证,他们未出示,随后申请人被带到萧山区宁围派出所进行调查,并直接定性申请人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其不存在违法行为,1、申请人没有与主播小云发生过性行为,民警要申请人配合调查的时间并非抓现行现场;2、申请人也没有给过主播小云现金,其已有多个月未取过现金,何来现金给到主播小云。录口供时主播小云说现场房间床头柜里的2600元现金是申请人给的,不能只凭单方一面之词证明;3、仅凭申请人钱包里发现一个装避孕套的塑料壳便认定该壳为申请人发生性行为时遗留,便认定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过于草率;4、现场询问期间,民警可能存在对主播小云诱供的行为;5、由于申请人没有发生违法行为,所以现场配合度较低。2024年1月27日晚8-9点,萧山区宁围派出所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申请人请求办案人员查看相关证据材料,并申请了暂缓执行,被申请人未同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为其存在嫖娼行为的,应当有充足的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既没有抓到申请人有现场在和女主播发生性行为,也没有办法确认本人支付过嫖娼费用,最终以主播小云单方供述及不知来源的现金对本人定性,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7日作出的萧公(刑)行罚决字[2024]00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萧公(刑)行罚决字[2024]00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职权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本案发生于杭州市萧山区,故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二、事实认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现已查明,2024年1月26日下午,申请人在萧山区宁围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内,支付凌某云现金2600元后,接受凌某云提供的性交形式的性服务一次。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查笔录、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三、程序合法性方面。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受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审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刑)行罚决字[2024]00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刑)行罚决字[2024]00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拘留执行回执;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寄凭证;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受案登记表;6.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7.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8.申请人询问笔录、身份信息;9.凌某云询问笔录、身份信息;10.其他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身份信息;11.萧公(宁围)检查字[2024]00129号检查证、行政检查笔录;12.现场照片;13.萧公(刑)证保决字[2024]00349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14.行政现场笔录;15.萧公(刑)证保决字[2024]00350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16.萧公(刑)证保决字[2024]00351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17.萧公(宁围)检查字[2024]00131号检查证、行政检查笔录、书证照片;18.萧公(宁围)检查字[2024]00133号检查证、行政检查笔录、书证照片;19.萧公(刑)调证字[2024]0007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及视频;20.发还清单;2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22.萧公司鉴(DNA)字[2024]38号鉴定文书;23.凌某云行政处罚决定书;24.其他涉案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1月26日16时50分,萧山区公安分局民警工作中发现,在萧山区宁围街道某小区某处处有人涉嫌卖淫嫖娼,遂于当日受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4年1月26日下午,申请人经他人介绍,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某小区某栋某室,支付凌某云2600元现金并接受了凌某云提供的性交形式的性服务,后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拒不交代违法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嫖娼,遂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及申辩后,于2024年1月27日作出了萧公(刑)行罚决字[2024]00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18时26分接受到达宁围派出所,经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于2024年2月27日17时38分离开。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刑)行政处罚[2024]00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构成嫖娼,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刑)行罚决字[2024]008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