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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59529 成文日期 2025-03-07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案号:杭萧政复〔2024〕174号
申请人:赵某丹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赵某丹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3-07 09:1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74

申请人赵某丹。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申请人赵某丹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202436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432日晚上200分,申请人与朋友相约在萧山区北干街道某商场某坐某楼某号某自助棋牌室某包房内进行娱乐麻将,且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麻将娱乐活动。32日晚上23时,执勤民警第一次进入申请人所在房间,对申请人及朋友进行调查,民警称该棋牌室是违法经营,营业资质不能作为棋牌室使用,打一块钱的杭州麻将输赢并不大,并不构成赌博。随后民警第二次进入房间要求被申请人去派出所配合调查,到派出所后,民警让被申请人及朋友签了赌博供认书等一系列不符合事实的文件,在交了三百元的罚款和十二个小时的拘留后,申请人才离开派出所。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及朋友并未携带现金进行大额赌资行为,只是周末朋友们大家约着一起娱乐麻将行为,小程序积分只是为了确定今晚的麻将台费该谁出和我们夜宵的费用。这期间申请人及朋友都没有转账记录,也没有大额积分,民警也未缴获申请人的所谓的赌资,且没有对申请人及朋友进行任何的审问和辩驳的机会就强行关押申请人等人。事后申请人找到棋牌室老板,老板出示了营业执照,上面有正规棋牌室营业资质的文字,与民警所说棋牌室属于违法经营的行为大相径庭。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33日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归还罚款。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杭州萧山某自助棋牌室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办案主体适格,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中,案发地为萧山区,属于被申请人管辖区域,故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另外,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审批、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第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被申请人调查,本案中,根据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物证、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2024年3月2日晚上,申请人及朋友在萧山区北干街道某商场某座某楼某号某自助麻将店某包厢内,以打杭州麻将的方式,个人单局输赢二十元以上进行赌博。故本案认定申请人的赌博行为并无不当。第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本案中,申请人赌博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综合全案,申请人与朋友以营利为目的,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个人单局输赢二十元以上,故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亦无不当。且本案在办案期间保障了违法行为人休息、饮食等权利,并且申请人在告知处罚前未提出异议。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受案登记表;4.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5.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告知书;6.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身份信息;7.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8.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检查证、行政检查笔录;9.行政现场笔录、现场照片;10.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北干派出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发还清单;11.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

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3月2日晚上,萧山区公安分局北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商场某座某楼某号某自助麻将店有赌博行为,遂于当日受案。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2024年3月2日晚上,赵某丹、陈某、苏某平、刘某等人在萧山区北干街道某商场某座某楼某号某自助麻将店某包厢内,以打杭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个人单次(局)最大输赢金额32元,赌资未结算。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赌博,遂在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并询问其是否提出陈述及申辩后,于2024年3月3日作出了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政处罚[2024]0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故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存在赌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构成赌博,给予申请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办案中已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法定程序,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萧公(北干)行罚决字[2024]01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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