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59527 | 成文日期 | 2025-03-0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60号
申请人刘某福。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福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告知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的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杭州萧山河上镇某商行其开设的网点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举报向被申请人反应该情况,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的处理结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在立案直至复议之日起,申请人未收到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未告知该举报事项是否对申请人给予奖励。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属于违法,并责令其告知。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投诉举报信及邮寄凭证;2.案涉商品照片及购买凭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履行告知义务。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杭州萧山河上镇某商行在某多多平台某零食铺(下称“被举报人”)销售的松子,网页商品详情宣传无糖,不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赔偿、查处。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1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短信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查询发送状态显示用户已接收。二、申请人申请复议已超法定期限。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13日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时告知60日内可向萧山区人民政府提起复议,查看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已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综上,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申请人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信、证据材料及邮寄凭证;2.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3.市场监督管理不予立案审批表;3.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记录。
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反映杭州萧山河上镇某商行在某多多平台某零食铺销售的松子,网页商品详情宣传无糖,不符合《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要求赔偿、查处。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对该食品商行进行调查,商家在某多多上开设有某食品铺,主要销售炒货松子,在该松子的商品参数表中是否含糖一栏中显示有“无糖”字样,在其店铺页面均未发现有宣传无糖产品的宣传,商家称该店铺于2023年6月份上架,其在某多多平台设置产品参数时选择无糖是处于其产品在炒制过程中未添加糖,且配料表中也未有糖,故选择无糖选项,而并非是宣传该产品是无糖产品,且自产品上架来只有5单销量,且商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及时改正,故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短信告知申请人,查询发送状态显示用户已接收。申请人认为未收到该案件处理结果,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将处理结果及理由通过全国12315短信平台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