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59524 | 成文日期 | 2025-03-06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79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马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1月31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某云音乐的经营实体)一笔总价351元的网络消费交易纠纷,于2024年1月22日投诉至某科技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未履行职责,2024年1月23日答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的通知》,相关事项由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不予受理。被申请人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其依据工信部信管函〔2023〕26号,该函只是工信部从通信技术领域约束互联网企业正确使用通信技术,不涉及因此衍生的网络消费纠纷。被申请人既没有引用工信部函的具体条款,也无法适用该函的具体条款来作出不予受理网络消费投诉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因网络消费纠纷提起投诉,属于《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调整范畴,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3月出台的《网络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的监管细化,被申请人必须受理网络消费纠纷投诉。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作出不予受理行为不服,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某云消费交易凭证;2.12315消费投诉的记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应由文化行政部门管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于1月22日对该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二、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认为其已因网络消费纠纷提起投诉,属于《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调整范畴,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电子商务法》的监管细化,要求被申请人必须受理网络消费纠纷,是对相关法律适用的错误理解。并非所有网络消费纠纷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各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维护消费者权益。被投诉人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利用信息网络经营音乐娱乐产品等,文化消费纠纷应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综上,申请人投诉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合法、适当。被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2.申请人与某云音乐客服聊天记录;3.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4.全国12315平台告知结果记录。
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后,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4年1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其在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经营的某云音乐平台开通会员,之后不再使用并卸载,但直到2024年1月4日,连续27个月未经其同意自动续费。认为被投诉人违反《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得的通知》法律规定,要求被投诉人退还27个月的会员费用351元。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该投诉事项属于网络文化消费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答复,并于当日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是否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负责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价格、旅游、卫生、建设、商务、交通运输、教育、农业、林业、渔业、文化体育和广播电视、检验检疫、通信、邮政、金融等管理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所投诉的事项涉及某云音乐会员服务,属于互联网文化活动,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2日收到申请人举报,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不予受理答复,并于当日将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等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