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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H009/2025-59521 成文日期 2025-03-06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其他

案号:杭萧政复〔2023〕839号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查处申请》的电话回复行政复议一案

发布日期:2025-03-06 16: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3839

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某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查处申请》的电话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通知补正后,2023125收到其补正材料。后经审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2024年25日,本机关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因双方进行调解,本机关于2024年2月27日中止审理,后因调解失败,于2024年319日恢复审理。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华瑞某小区位于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2292户常驻人口8000多人。某小区一期于2015年10月交付,二期于2016年12月交付。开发建设单位为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注销。三家股东单位杭州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某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某小区自交付以来小区地下车库地坪严重破损,已严重影响业主正常车辆通行。某业委会多次与开发商单位沟通,要求妥善处理地坪质量问题,开发商均逃避问题。申请人2022年9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查处申请》(含附件资料)。2022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电话******)致电申请人,表示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开发商已有反馈。但是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提供具体的查处情况说明和佐证资料。申请人电话中表示已委托某院进行检查,告知地坪存在质量问题。被申请人要求将检测报告邮寄给他们。2022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萧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电话******)再次致电申请人,仅以简单告知结束,并未对申请人反映的客观事实予以查处。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过多次沟通,被申请人均未书面告知回复,显然被申请人违法。另,被申请人具有承担全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等事务性工作。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的请求依法处理,涉嫌包庇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开发商劣质、偷工减料工程侵害群众利益,故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2022年9月16日《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查处申请》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行为违法,确认被申请人电话回访的内容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查处申请》及附件;2.检验检测报告3.两段录音及对应文字稿;4.公证书及视频;5.《关于某小区地下车库、自行车地坪严重质量问题告知》;6.《民事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就案涉信访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申请人反映关于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信访事项。经查,申请人所反应的地下车库地坪质量缺陷问题、地下车库一层地板施工洞口二次浇筑质量缺陷问题,需结合现场情况及相关检测确定,被申请人暂无法认定存在质量缺陷。据此,被申请人督促杭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做好与申请人的沟通解释工作,为此,被申请人2022年9月27日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答复。另,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以及开发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现场勘查情况,分别于2022年9月22日、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2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口头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就案涉信访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二、案涉信访投诉事项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法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案涉某小区项目一期于2015年12月交付,二期于2016年10月交付,其中地坪质保期为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反映的地坪质量缺陷问题已超出法律规定的追溯时效。三、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并分别于2022年9月22日、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2月16日口头答复,现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已超过过法定期限,应当予以驳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就案涉信访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案涉信访投诉事项二年内未被发现,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事项内容;2.2022年9月27日被申请人的答复以及电话录音;3.约谈记录(含执法人员执法证、被约谈人身份证明);4.关于萧山区某小区信访件回复;5.情况说明;6.某小区1号地下车库+0.00以下图纸会审纪要;7.协助监督专家检查记录及专家身份证明、现场勘查照片及执法人员执法证;8.检验检测报告;9.关于某小区地下室地坪情况说明。

经对双方证据进行审查,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29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查处申请》,其要求被申请人对某小区地下车库地坪质量缺陷问题(地坪钢筋间距不符合竣工图纸上的要求)予以查处;对该小区地下车库一层地板施工洞口二次浇筑质量缺陷问题(洞口呈现开裂状)予以查处;将查处告知申请人并在该小区公示。2022922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针对其反映的问题,其在督促开发商,也在核实,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地坪钢筋间距问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开发商告知其地坪钢筋间距调整为Φ6.5@200,但开发商未提供相关资料。2022927日,被申请人通过网络平台答复申请人“对你反映的问题,需结合现场情况及相关检测来确定”。20221013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地坪钢筋间距问题,现有图纸会审纪要调整地坪钢筋间距为Φ6.5@200,并告知申请人把浙江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质检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邮寄给开发商。202210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省质检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20221216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小区自行车地坪未按图纸要求建设环氧地坪漆问题,现有图纸会审纪要表明自行车地坪区不需要做环氧地坪漆,并表示其都是电话回访,对申请人要求的书面回复,其表示帮申请人问下。申请人不服申请人对其《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查处申请》的电话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查处申请》于2023313日重新答复并寄送给申请人,对地坪钢筋间距不符合竣工图纸的问题,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小区I标段未见设计变更,II标段有设计变更,且竣工图纸也有相应的说明,对小区地下车库一层地板施工洞口二次浇筑质量缺陷问题,被申请人告知无法判断施工洞口四周裂缝系形成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查处的事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溯时效,其不再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查处申请》电话回复是否合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故对申请人查处申请,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后,其在最终的电话回复中并未就申请人反映的两个问题给予处理结果,其电话回复明显不当。鉴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查处申请重新予以答复,已改变原行政行为,故责令其重新处理已无必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某小区地下车库施工质量、结构问题的查处申请》的电话回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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