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59442 成文日期 2025-03-05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05 15: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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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灵民、赵小三、杨涛、董国坤、章金祥、俞夫苗、徐柏生、戴斌、李磊、陈海龙、李旭、李文琦等12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此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三月五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2671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金灵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27日17时15分许,金灵民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道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2872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赵小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8日17时23分许,赵小三驾驶车牌号为浙A*****(皖P****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萧山区亚太路蜀山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 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强制保险单复印件、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 :罚款300元的处罚,记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2888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杨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8日17时28分许,杨涛驾驶车牌号为浙A*****(浙A*****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萧山区亚太路蜀山路口处,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6085)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301408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董国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16日12时56分许,董国坤驾驶一辆无号牌的微型轿车行至萧山区河上镇大溪路****门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董国坤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301651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章金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17日12时22分许,章金祥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楼塔镇洲口路仙岩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章金祥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302228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俞夫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17日12时55分许,俞夫苗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楼塔镇古越路楼塔**市场门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俞夫苗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720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徐柏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07日14时20分,徐柏生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衙前镇杨绍线与道口路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53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徐柏生驾驶的机动车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现场凭证(强制凭证)、车管所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700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蒋警官电话0571-82769073、陈警官0571-827951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2092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戴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9日17时34分许,戴斌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三益线东方世贸城南口处,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造成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存在从重情节。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系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记9分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记9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1665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3日15时23分许,李磊驾驶无号牌电驱动的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104国道与建设四路路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系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00元,记9分的处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76596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陈海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1月14日09时15分许,陈海龙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建设四路新街科创园门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系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存在从轻情节。经查证你的驾驶证为注销可恢复状态,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处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606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6日22时20分,李旭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轻型封闭式货车行至萧山区新辉路与东瑞二路路口北侧地方,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旭的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940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文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20日21时35分,李文琦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银泰百货地方,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旭的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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