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59441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王鹏、华根校、张会同、陶田田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1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鹏: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31日16时57分,在萧山区西兴路山阴路路口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190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证明材料、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王鹏处罚款伍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华根校: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2月9日12时49分,在萧山区白曹线临浦镇浴美苑小区门口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3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80131)的违法行为, 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
经查证被处罚人存在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会同: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1年12月1日13时55分,在萧山区坎红线光靖线路口东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25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1)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80131)的违法行为, 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壹仟柒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陶田田: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1年12月3日6时39分,在萧山区利丰路丰西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902)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1)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1119)的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拾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柒佰伍拾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