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5-59998 | 成文日期 | 2025-03-28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号 | 有效性 |
杭州鲸喜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谷游与被申请人卡卡甄选(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鲸喜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法定方式送达,现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过公告向你公司送达浙杭萧山劳人仲案(2025)120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等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一卡卡甄选(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谷游经济补偿金3002.36元;二、驳回申请人谷游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