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59904 | 成文日期 | 2025-03-26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俞时苗,在2025年02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5850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俞时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2月13日08时40分,俞时苗驾驶一辆不予登记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萧山区金城路育才路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张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