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5-59702 | 成文日期 | 2025-03-14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一、事项名称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设定依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7号)
三、上岗条件
公益性岗位仅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在公益性岗位上岗:
1. 领取营业证照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2. 与非承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 6个月内经就业转失业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重新被原承接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承接单位录用且由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
4. 其他不符合上岗条件的。
四、上岗流程
承接单位通过公开招聘或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安置符合条件人员上岗。拟上岗人员要提交“个人声明”,声明不存在不符合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情况并承诺出现不符合上岗条件情形时立即退出公益性岗位。对拟上岗人员,承接单位应委托岗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公示5个工作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成公示反馈。公示无异议的,承接单位按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退出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出现不得上岗相应情形、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满等情形的,应于出现上述情形的当月退出公益性岗位。
六、咨询电话
0571-8381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