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59663 成文日期 2025-03-12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3-12 16:0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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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关尧、戴夫兴、褚天乐等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盛关尧: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2月11日12时18分许,在萧山区戴村镇云许线戴尖线路口附近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3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2200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戴夫兴: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2月11日12时33分许,在萧山区戴村镇云许线戴尖线路口附近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2700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褚天乐: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27日10时14分,在萧山区建设四路新街办事中心地方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依据对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538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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