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59639 | 成文日期 | 2025-03-11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227号
申请人李某阳。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李某阳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对其作出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后,本机关于2024年3月19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萧山区蜀山街道某小区某幢存在噪音和商改住两个违法问题。1.某小区某幢楼的性质是商业营业及商业办公,有理发美容店、民宿宾馆、艾草针灸馆等,还有违法改变房屋用途用于自住和出租,毫无疑问其空调外机噪音是从事商业活动产生的噪音。2.某小区某幢楼“商改住”,通过构建插层等措施,实际面积增加80%,把办公用房四百多个单元分割成八百多个单元,严重破坏了某幢的建筑结构,某幢在整个主体结构、电梯、空调外机等方面处于严重超负荷状态。商改住增加使用面积后,为违法扩展的使用面积安装了超过设计标准一倍数量的空调外机,商改住是产生超标噪音的主要原因。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和《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还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萧山区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临浦镇、城厢街道等二十一镇(街道)行使及动态调整瓜沥镇赋权事项清单的公告》中的《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城厢街道等二十一镇(街道)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第4项、第134项、第122项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公告的要求,蜀山街道具有对某小区某幢违规“商改住”以及相关噪声污染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罚的法定职责,不能以某幢办公楼业主有不同意见而无法执行作为借口,不履行法定职责。如果方案重新优化后,某幢办公楼业主继续不同意,那又无法执行下去。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作出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依法行政。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2月18日,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反映“某小区空调治理方案公示已结束一个月,目前履职单位蜀山街道并没有实施公寓空调外机降噪治理方案。蜀山街道持续不作为,还把实施工作擅自改成督促工作,反复推脱此事”。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平台答复申请人“经了解,某小区空调治理方案公示后因小区内业主有不同意见,无法执行,近期将根据不同意见进行优化后的新方案进行公示,敬请谅解。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基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系通过“民呼我为”平台提出信访事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未对申请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其本质仍系针对申请人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被申请人已在答复意见中告知申请人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的复查救济途径,故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受理条件。此外,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具有相应的职权。特此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2023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发布《关于某小区公寓空调外机噪声治理方案的公示》。申请人系萧山区蜀山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业主,于2024年2月18日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反映“某小区空调治理方案公示已结束一个月,目前履职单位蜀山街道并没有实施公寓空调外机降噪治理方案。蜀山街道持续不作为,还把实施工作擅自改成督促工作,反复推脱此事”。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在该平台答复申请人“经了解,某小区空调治理方案公示后因小区内业主有不同意见,无法执行,近期将根据不同意见进行优化后的新方案进行公示,敬请谅解。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办件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办件截图,以及本机关调取的《关于某小区公寓空调外机噪声治理方案的公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审理的对象系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本案中,申请人2024年2月18日反映被申请人在方案公示结束一个月后并没有实施公寓空调外机降噪治理方案一事,并非行政履职申请,而是信访事项,被申请人2024年3月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属于对信访事项的答复,未对申请人创设权利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