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59619 | 成文日期 | 2025-03-11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139号
申请人楼某根。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楼某根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楼法处[2024]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本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2月25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期间,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处理决定书中调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2023年10月10日上报以原址重建申请(实际上报及审批为扩建),一是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未公示(村委公示栏未见张贴);二是申请人户是同意其原拆原建的,只是提出不能扩大采光影响;三是归还申请人户的维修阴架地,自己留出阴架地。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一是《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规程》所规定的日照标准,适用城市规划小区内的建筑日照分析,不适用农村建房。二是农村建房前后间距,应按楼塔镇建房审批政策(多次上门咨询申请,楼塔镇城建办一直不肯公开)或约定俗成之惯例:1:1或10米以上,未达到的双方协商解决。三是村民代表大会的决定,不能改变事情的违规性质。3、某村村民代表大会内容与程序错误。一是申请人对2024年1月11日的公示内容无异议,而且一向支持村民建房,但对楼塔镇城建办及某村村委一直未依法公开农村建房政策依据,未按流程审核(应先讨论决定后公示),认为程序存在问题提出异议,某村村书记楼某仁就此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但在会上村书记楼某仁未对提出的异议进行阐述,而歪曲事实,误导村民代表,且将不实情况事先打印,未经讨论也不听申请人申述,就直接让村民对不实事项签字同意。二是现退开的2米是徐某传户原主屋后墙西北角0.6米(0.5米为申请人户阴架地),离申请人户虎墙最近处,对申请人家影响最大的后墙,东北角原来就有2.5米,一点未让,其实是房屋朝向由西南转向东南方向,与申请人户平行,因高度与面积均增加,阻挡面扩大,对申请人户一楼采光影响更大。三是从处理决定书可以看出徐某传户第二次申请是2024年1月11日提出,而公示时间也为当日,按《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需要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后才能公示,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违反规定程序。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楼法处[2024]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徐某传户建房申请已获核准,房屋间距符合日照标准。案外人徐某传户旧房坐落于楼塔镇某村某地,房屋北面与申请人房屋相邻。2023年9月,徐某传户向某村村委会提出原址重建住房的申请,经村两委讨论,同意其建房申请并进行公示,同步上报镇城建办审批。期间,徐某传户将旧房与围墙进行拆除,申请人向村、镇反映两户房屋间距过近,其房屋日照受到影响,不同意徐某传户建房。后经第三方公司进行日照测绘分析认为“徐某传户建房距北侧楼某根户最短距离2.01米,符合《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日照标准”。因徐传兴户原址翻建北侧距申请人户最短距离不符合日照分析间距要求,被申请人撤销了徐某传户原址翻建的建房审批。2024年1月11日,徐某传户再次向某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两委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申请人提出异议,某村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徐某传户建房事宜进行讨论,经讨论,同意徐某传户退开申请人户房屋架空层前墙2.5米进行建造。徐某传户建房申请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根据日照分析,建设方案已保证申请人户光照要求,故被申请人审批同意徐某传户建房申请。二、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女儿楼某萍向萧山区信访局反映要求处理徐某传户房屋建成后影响楼某根户房屋采光的信访件。2024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申请人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系格式文书,整个过程均属于信访程序,决定书中的救济途径告知并不改变该处理决定属于信访答复的范畴。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相关职能部门已处理,被申请人在《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决定书》中载明的相关内容,系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答复反馈,属于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决定书本身未减损申请人权利或者增加申请人义务,该答复内容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申请人系楼塔镇某村村民。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楼某萍向萧山区信访局反映要求处理徐某传户房屋建成后影响楼某根户房屋采光的信访件,故于同年1月12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同年2月5日,被申请人对楼某萍作出楼法处[2024]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告知楼某萍“经调查,2023年9月,徐某传户向某村村委提出原址重建住房的申请,经村两委讨论,同意其建房申请并进行公示,并同步上报镇城建办审批。期间,徐某传户将老屋与围墙进行拆除,镇城建办经现场踏勘,同意该户原址翻建。后你户多次向镇、村反映两户房屋间距过近,日照受到影响,不同意该户原址翻建。鉴于该信访情况,要求某村提供相关房屋日照测绘报告。经第三方单位某公司进行房屋日照分析,徐某传户建房距北侧你户最短距离需达2.01米以上,即符合《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所规定的日照标准。因徐传兴户原址翻建北侧距你户不符合日照分析间距要求,经研究决定撤销徐某传户原址翻建的建房审批。2024年1月11日,徐某传户再次向某村村委会提出改扩建住房的建房申请,经村两委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你户向某村村委会提出异议。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2]4号)文件精神,某村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徐某传户住房改扩建事宜进行讨论。经讨论,同意该户退开你户房屋前虎墙2.5米进行建造,占地面积130平方米,3层,后檐口高度10.5米。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萧政办发[2022]4号)文件精神,徐某传户建房申请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建设方案已经某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根据相关日照分析,该建设方案也已保证你户日常生活必需光照要求。经审核,同意徐某传户以上述建设方案进行住房改扩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案涉《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2月1日,被申请人向徐某传户作出农宅字330***********04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楼法处[2024]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截图、《其他法定途径受理告知书》、《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建房放样示意图表、日照测绘报告,以及本机关调取的萧山区宅基地管理审批系统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被申请人向楼某萍作出的楼法处[2024]2号《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系对信访事项的答复,并未直接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楼某根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