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59599 | 成文日期 | 2025-03-10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萧政复〔2024〕410号
申请人方某坪。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方某坪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在萧山区某路短暂停放,被开具了罚单。申请人认为其只是短暂停放十分钟左右,相关警员未向其电话沟通而直接开具了罚单。另,申请人以滴滴运营车养家糊口。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4月15日21时20分许,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的车违规停放,将信息采集后录入系统。后申请人前来处理,被申请人依法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处罚得当、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事实如下:2024年4月15日21时20分许,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方某坪的小型轿车在萧山区蜀山街道某路路段违反规定停放,现场摄录并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经中队民警审核后录入系统。 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湘湖执勤中队接受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50元、记0分的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萧山区人民政府网及“萧山交警”公众号发布过萧山区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严管路段公告,案涉某路(某街至某路)路段包括在内,该路段沿线多处设有全路段禁止停车标志。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处理现场照片、某路沿线禁止停车交通标志照片、警官证、执勤辅警工作证及4月15日中队勤务安排表、严管路段公告发布信息、违法处理现场证据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故本案被申请人具有对违规停车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本案中,申请人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上,且申请人不在现场,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被申请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50元、记0分的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电话通知其而直接作出处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接受处理时方作出处罚决定,其申请理由不予采纳。另,被申请人办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