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58930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曹国江,在2025年1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扣留机动车。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曹国江的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曹国江:
现查明处罚人于2025年01月02日12时58分,在萧山戴村镇凌溪路1公里处,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壹仟元,扣12分的处罚,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全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0571-82428596。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