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58929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周志明,在2024年12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二月七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937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周志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06日13时00分,周志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南阳街道南虹路***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车管所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视听材料、车辆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 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 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周警官电话0571-82188479、严警官0571-8218847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