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58914 成文日期 2025-02-06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06 10: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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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林海、朱刘高等2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5年1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此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300106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董林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1日12时56分许,董林海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河上镇大溪路西山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董林海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 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2月06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2309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朱刘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4日12时25分许,朱刘高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楼塔镇洲口路楼塔小学门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朱刘高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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