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58913 成文日期 2025-02-06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06 10: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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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宋水良、戴金伟、邵雪千,分别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宋水良: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23日14时22分,在萧山区文明路民和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80131)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1625)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佰伍拾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捌佰伍拾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戴金伟: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月5日13时8分,在萧山区衙前镇衙南路86号,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5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80131)的违法行为, 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

经查证被处罚人存在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贰仟柒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邵雪千: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月7日12时44分,在萧山区春永线云许线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呼气值:4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1005)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1902)的违法行为,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证被处罚人存在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壹仟元;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贰佰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贰仟贰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8790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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