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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杭萧市监钱冒不撤登〔2025〕1号
当事人:杭州中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8FXXU
住所:浙江省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563号
申请人周某某申请撤销杭州中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23日关于投资人(股权)备案、高级管理人员备案的变更登记(备案)。申请人提出,上述主体的股东、监事系冒用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申请人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21日将申请人登记(备案)为股东、监事,2018年10月23日变更登记(备案)后,申请人不再是当事人的股东、监事。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通话记录,询问通知书,公告信息截图,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当事人档案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案调查终结后,2025年1月2日,本局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了《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当事人已纠正冒名登记行为,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不予撤销当事人2018年9月21日、2018年10月23日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