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59168 | 成文日期 | 2025-02-19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周志明,在2024年12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周志明: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06日13时00分,在萧山区南阳街道南虹路***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网上查询记录、车管所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单、视听材料、车辆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周志明处罚款壹仟贰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南阳派出所电话8218847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