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59045 | 成文日期 | 2025-02-12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张会同、陶田田、吴阿飞等3位机动车驾驶人,分别在2021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7001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会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1年12月01日13时55分,张会同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坎红线光靖线路囗东2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5 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1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17172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陶田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1年12月03日06时39分,陶田田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利丰路丰西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1119)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1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200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吴阿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06日10时34分许,吴阿飞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浙A*****的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北塘路与明星路口处,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值:4495KG,实测值:7960KG,超限率:77%)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张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