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59044 成文日期 2025-02-12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12 15: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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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涛、王玲、唐云锋、陈啟龙、董林海、孔万扬、李正明、王小英、张芬琴、俞其培、赵小利、朱刘高、马心永、张建成、肖祥、崔兆事、宋志连17位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彦涛: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09日09时31分,在萧山区市心路金城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7219,72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李彦涛处罚款壹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玲: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12日17时12分,在萧山区人民路回澜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王玲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唐云锋: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16日09时33分,在萧山区建设一路风情大道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7219,72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唐云锋处罚款壹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陈啟龙: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16日09时46分,在萧山区建设一路风情大道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7219,72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陈啟龙处罚款壹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董林海: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月11日12时56分许,在萧山区河上镇大溪路西山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2200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孔万扬: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24日07时44分许,在萧山区时代大道闻兴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李正明: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27日07时52分许,在萧山区时代大道闻兴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901,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鉴定文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9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王小英: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01月02日07时42分许,在萧山区三江路闻兴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鉴定文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芬琴: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17日07时36分许,在萧山区三江路闻兴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俞其培: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14日05时58分许,在萧山区时代大道沿河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赵小利: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2月25日07时50分许,在萧山区时代大道闻兴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朱刘高: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5年1月14日12时25分许,在萧山区楼塔镇洲口路楼塔小学门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712,1005,1902)。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2200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一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马心永: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1月29日9时13分,在萧山区三益线枫香路路口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 1005、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538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建成: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1月27日8时59分,在萧山区新街街道三益线同兴村路段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538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肖祥: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1月27日10时5分,在萧山区新城路海塘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1005,1902)。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肆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538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崔兆事: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1月29日9时30分,在萧山区三益线枫香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538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宋志连: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1月25日14时49分,在萧山区建设四路办事中心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538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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