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09/2025-58761 | 成文日期 | 2025-01-21 |
发布机构 | 萧山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文号 | 萧司〔2025〕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司法所、科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进一步完善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根据省财政厅、司法厅《浙江省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政字〔2009〕38号)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区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补贴办法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发放对象
我区登记注册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公职人员不得发放志愿者工作补贴。鼓励将网格员纳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二、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职责
(一)按照矫正方案,开展个案矫正工作;
(二)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教育活动;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五)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帮困扶助;
(六)协助司法所做好其他工作。
三、补贴标准
按社区矫正志愿者结对帮教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数确定补贴金额,每结对帮教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给予40元每月的工作补贴。为确保帮教质量,社区矫正志愿者按照社区矫正对象1:1的比例配备,每名志愿者结对帮教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数不超过6名。
四、补贴发放条件
司法所负责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志愿者进行工作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根据《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记录》及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全额发放应发工作补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按应发补贴的50%发放;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放工作补贴。社区矫正志愿者结对帮教的社区矫正对象出现严重刑事犯罪的,当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出现重新犯罪的,当年度工作考核原则上不得评定为合格等次。
五、补贴发放方式
以镇(街道)为单位发放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由司法所收齐并保留社区矫正志愿者登记本,经审核后上报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单。根据司法所上报本年度社区矫正志愿者结对帮教的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考核结果,区司法局核准后,下发本年度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补贴。
六、附则
本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萧司〔2020〕5号文件关于印发《萧山区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补贴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