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58777 | 成文日期 | 2025-01-22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非机动车驾驶人司学雷,在2024年11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司学雷: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11月19日9时57分,在萧山区市心路金城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实施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代码7219,7213)。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对你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司学雷处罚款壹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