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5-58776 成文日期 2025-01-22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1-22 16: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分享:

李彦涛、唐云锋、陈啟龙、王玲、戴金伟、宋水良、邵雪千、沈长荣、孔万扬、李正明、王强、王小英、俞其培、张芬琴、赵小利等15位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866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彦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9日9时31分,李彦涛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萧山区市心路金城路口,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7219),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72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张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437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唐云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6日9时33分,唐云锋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萧山-建设一路风情大道路口,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7219),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72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张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437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陈啟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6日9时46分,陈啟龙驾驶一辆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萧山-建设一路风情大道路口,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7219),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72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张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219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王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2日17时12分,王玲驾驶一辆不予登记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萧山人民路回澜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张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757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戴金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05日13时08分,戴金伟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衙前镇衙南路86号,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9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你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570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宋水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23日14时22分,宋水良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文明路民和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162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558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邵雪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07日12时44分,邵雪千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春永线云许线路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4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你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584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沈长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14日13时37分许,沈长荣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行至萧山区琉新线老埠头菜市场地方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呼气值:40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证,你驾驶的车辆为低速电动三轮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491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孔万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24日07时44分许,孔万扬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时代大道闻兴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孔万扬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 10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575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正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27日07时52分许,李正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时代大道闻兴路口处,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李正明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鉴定文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9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6929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王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07日20时35分许,王强驾驶车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区临浦镇03省道包洪线路口西侧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6918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王小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02日07时42分许,王小英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三江路闻兴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王小英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鉴定文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 10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094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俞其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4日05时58分许,俞其培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时代大道沿河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俞其培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 10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29371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芬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17日07时36分许,张芬琴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三江路闻兴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张芬琴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 10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22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29514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赵小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25日07时50分许,赵小利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时代大道闻兴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证,赵小利驾驶的车辆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管所出具的不予登记情况说明、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 10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