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9/2025-58755 | 成文日期 | 2025-01-21 |
发布机构 |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号 | 有效性 |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兹由杭州萧山丽辰会歌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现将申请单位情况予以公示:
单位名称 | 杭州萧山丽辰会歌厅 | ||||||
经营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商业中心502-526号 | ||||||
经营项目 | 歌舞娱乐 | 经济性质 | 个体工商户 | 总面积: 1916 平方米 | |||
经营者(投资人) | 施文娟 | 出生年月 | 1960.03 | 性 别 | 女 | 籍 贯 | 浙江杭州 |
身 份 证 号 码 | 33900519600306XXXX |
公示时间:2025年1月21日起10个工作日(2025年2月10日止)。
受理反馈意见部门:萧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文旅窗口
通讯地址: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区政务服务中心320室 邮编311200
受理电话:89615289
被公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款:
1、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内和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4、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含幼儿园)、医院、机关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
5、认为有其它不能设立此场所的正当理由。
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单位名义反映意见要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意见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我局将负责对反映的意见调查核实并予保密。行政许可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杭州市萧山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