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5-00387 | 成文日期 | 2025-01-15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马心永、崔兆事、张建成、宋志连、肖祥、潘世祥、孟献强、颜张明、金华等9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8274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马心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9日09时13分许,马心永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三益线枫香路路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7968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崔兆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9日09时30分许,崔兆事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三益线枫香路路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1534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建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7日08时59分许,张建成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三益线同兴村路段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7889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宋志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5日14时49分许,宋志连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建设四路办事中心路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3466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肖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27日10时05分许,肖祥驾驶无牌的电驱动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城路海塘路路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559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潘世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1月07日08时50分,潘世祥驾驶车牌号甘E*****的三轮汽车行至萧山进化镇华锋村村委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其他图片资料、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萧山分局进化派出所地址:进化镇葛云飞路958号。
本案办案民警张警官、童警官 电话0571-82454075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328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孟献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12月08日20时25分,孟献强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新塘街道涝湖村道西陈125号地方,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文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18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560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颜张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04日13时12分,颜张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塘街道畈里童村村道地方,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7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该案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15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92349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金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5年01月05日19时17分,金华驾驶车牌号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商城南路文化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证,该案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存在从轻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