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1/2024-81311 成文日期 2024-09-05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转】新法速递丨《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问答(四)

发布日期:2024-09-05 10: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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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十章七十四条,从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重点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开设问答专栏,一起来了解。

问:《条例》关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制度和资金保障上,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扶持与保护措施,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就业上,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落实税费优惠和超比例奖励等激励政策。

辅助性就业上,推动残疾人之家等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给予场地、资金等扶持,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工作主体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组织开展职业指导、介绍和培训,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

问:就业援助的对象是哪些人员?

就业援助的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问:就业援助由哪个部门受理?规定了哪些就业援助政策措施?

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人员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援助申请,经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实行全省统一管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将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录入数据库并维护更新。同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精准识别、帮扶与跟踪服务。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统筹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支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不高于个人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问:《条例》对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有什么新要求?关于禁止就业歧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就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对遵守公平就业原则、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审查。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条件,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实施就业歧视。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残疾人。

问:《条例》关于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平等保护妇女劳动权益,对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不得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问:《条例》关于保护劳动者劳动收入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定期发布行业平均工资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等信息,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保障劳动者获得与其劳动付出相当的劳动收入。

健全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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