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1/2024-81310 | 成文日期 | 2024-09-05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5月31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十章七十四条,从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重点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开设问答专栏,一起来了解。
问:《条例》对职业培训及培训资金作了哪些规定?
关于培训领域,要求突出重点,围绕本地区支柱产业、与民生密切相关服务业和市场急需紧缺工种等制定职业培训激励政策。关于培训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未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职业培训。
关于资金使用,职业培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职业培训的经费。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评估调整机制,建立差异化补贴制度,加大对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
问:企业在加强职工教育和培训中有哪些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一线职工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问:《条例》对技能人才评价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多元评价机制,支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同时,推进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与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有效衔接,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相应的职称。
问:《条例》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了哪些规定?
政策扶持方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税费优惠、补贴等扶持政策。就业渠道方面,采取措施扩大托育服务、医疗卫生、社区服务、养老服务、乡村振兴等领域的就业空间。就业服务方面,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定期举办行业性、区域性等招聘活动。教育指导方面,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和指导,制定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开展招聘宣讲、校园招聘和安排学生职场体验等活动。就业见习方面,高校毕业生可以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见习,对接受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问:《条例》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规定了什么支持措施?
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服务和指导,制定和落实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税费优惠、场地支持、就业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军人以及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补贴等扶持政策。
问:《条例》对农业人口就业有哪些规定?
统筹城乡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城乡统一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供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引导本省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就业。农业转移人口处于无业状态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完善农民工就业支持政策,采取措施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落实平等就业、同工同酬制度。
建立健全农民培训协调机制,制定并实施农民培训计划,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