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1/2024-81309 成文日期 2024-09-05
发布机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转】新法速递丨《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问答(二)

发布日期:2024-09-05 10:3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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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十章七十四条,从政策支持、创业扶持、就业服务、职业能力建设、重点群体就业、就业援助、就业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条例》贯彻实施,“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开设问答专栏,一起来了解。

问:创业平台有哪些类型?政府对创业活动和创业项目的支持有哪些?

创业平台包括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孵化、项目推介等服务。政府设立的创业平台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创业人员的场地、设施设备使用等费用。

支持举办创业赛事、开展创业公益活动以及地方特色创业品牌建设。建立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制度,组建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创业项目信息,推动创业人员与项目有效对接。

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和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依法设立担保基金,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担保;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按规定给予奖励、补贴;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业失败补偿类商业保险产品。

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定期组织职业指导师、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专家等深入基层服务网点提供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取费用。

问:《条例》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有什么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补贴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享就业岗位信息。

问:《条例》关于规范招聘服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招聘简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接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委托发布招聘信息的,应当依法查验委托人的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材料,并核对招聘信息内容;对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机构、用人单位,或者招聘信息含有歧视等违法内容的,不得提供信息发布服务。上述媒体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用人单位、机构发布招聘信息,或者发布的招聘信息含有歧视等违法内容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条例》对发展职业教育、技工教育提出了什么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优化职业教育布局,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教育质量,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同时,应当将技工教育纳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公办学校教师配备标准,保障技工教育所需资金、土地等资源。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普通高中同批次并行招生。

问:支持产教融合有哪些措施?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机制,通过共同组建产业学院联合招生、定向培养、学徒培养等方式,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和熟练劳动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资金、人才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同时,根据需要建设公共实训基地,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培训、师资培训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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