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81293 成文日期 2024-09-04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4 15:5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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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月娟、海广兵、赵松、杨斌等4位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07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陶月娟: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7月13日9时1分,在萧山区市心路北干山北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陶月娟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海广兵: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7月16日14时37分,在萧山区人民路西河路路口处,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代码7213,7219)。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对你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海广兵处罚壹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赵松: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6月22日15时08分,在萧山区宁围街道文明路新兴路处发生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18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萧山区宁税路532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0571-82767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杨斌: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7月23日21时13分许,在萧山区蜀山街道自立路知章村委门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代码1712)。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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