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4-81292 | 成文日期 | 2024-09-04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汪传俊、郑凯升、陶红、李爽、胡开军、吴蔚禄、吴亚涛、汪用平、陈快乐、梁强、宁武峰、陈永长、於志祥等13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06月至08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九月四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64505292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汪传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09日17时20分,汪传俊驾驶车牌号为浙D*****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彩虹高架名望府路段地方,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1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190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10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9月0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9074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郑凯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12日14时28分许,郑凯升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区蜀越路湖悦章府门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其他图片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9月0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4471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汪用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26日15时20分许,汪用平驾驶无牌的电驱动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建设四路华盛桥路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 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50元,记9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2603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吴亚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28日08时50分许,吴亚涛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三益线同兴村路口处,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记9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6192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胡开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19日19时06分许,胡开军驾驶浙F*****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萧山区盛中村村道卫生院路口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记12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1620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梁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23日11时25分许,梁强驾驶无号牌电驱动的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海塘路新城路路口处,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记9分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记18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4757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陶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28日09时22分许,陶红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建设四路与塘新线路口处,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8764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陈快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29日14时15分许,陈快乐驾驶无牌的电驱动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104国道建设四路路口处,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记9分的处罚; 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9分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记18分的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0027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30日09时30分许,李爽驾驶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建设四路新农都处,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9593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吴蔚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30日19时51分许,吴蔚禄驾驶无牌的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中村百瑞福超市门口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蓝警官电话0571-83525383、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279373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宁武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19日09时40分,宁武峰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鸿宁路飞虹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162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记6分;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277713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陈永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06日10时49分,陈永长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丰二路省妇保医院北门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6013)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4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8194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於志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17日13时15分许, 於志祥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行至萧山区党湾镇伟老线与启明路交叉口处(伟老线由东往西行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63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80131),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催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拍摄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63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盛警官、赵警官0571-8226720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