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81429 成文日期 2024-09-11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1 16:3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分享:

杨榜、李俊亭、余吉天、邱伯友、王平等5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8月至9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以上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815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杨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21日08时37分,杨榜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奔竞大道民和路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1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859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李俊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01日12时39分,李俊亭驾驶无号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桥戴线义桥老大桥北侧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0 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8013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12分;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1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859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余吉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9月01日13时33分,余吉天驾驶车牌号为川Q*****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萧山区桥戴线义桥老大桥北侧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6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原件、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1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0110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邱伯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13日09时14分,邱伯友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萧山区通文路润川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标准值:4490千克,实测值:9220千克,超限率105.35%)(1645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过磅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一百以上未达百分之二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6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孟警官电话0571-82757865、章警官0571-835350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9月1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119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王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24日14时09分许,王平驾驶悬挂非法定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至萧山区琉新线方党线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呼气值:3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悬挂非法定号牌或者标志牌的(7008)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悬挂非法定号牌或者标志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5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9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