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1/2024-80648 成文日期 2024-07-31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AXSD-13-2024-0003
文 号 萧人社〔2024〕46号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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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萧山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08 15:4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萧山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

萧山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博士后事业发展,科学、规范地做好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创建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机构中设立的、经批准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组织,区分为国家级工作站和省级工作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辖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站的设立申报工作;

3.督促检查设有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并协助设站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4.组织指导设站单位申请“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省市区科研资助经费、日常经费等;

5 .建立“博士后人才之家”,负责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就医、子女就学、落户等相关事宜的协调;

6 .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其他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站单位应专门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由一名领导分管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博士后工作政策、规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接受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具体管理办法;

2 .组织领导和协调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经费安排、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确保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正常开展;

3 .做好博士后项目确定、人员招收、联合培养、考核奖惩、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待遇、政府资助款项申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4.协助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合作导师指导在站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

5.按相关要求,做好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检查和评估;

6.拟定本单位博士后工作计划。每年应向区人力社保局报送本年度工作站运作情况及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计划。

第五条 博士后职责是:按有关协议要求承担所在单位的项目研发、技术创新、技术发明、成果转化和理论研究探索等工作,使研究的成果为社会、单位服务并付诸实施得以应用,为企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做贡献。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申报

第六条 注册在萧山区范围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科研平台和园区,具备条件的,可申请设立。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和运行情况良好;

2.有进站意向的博士;

3.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或与之相当的科研机构;

4.拥有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并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5.单位领导重视,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条件。

申请设立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以参照《浙江省博士后试点工作管理实施办法》(浙博办〔2008〕1号)文件;申请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可参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国家级工作站一般在省级工作站基础上申请设立。

第四章 博士后的招收和进站

第七条 工作站须与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高校院所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设站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组织专家审定,并经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同意立项后,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向社会和设有流动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布信息,提供给有意向进站的博士后人员选择。设站单位要高度重视博士后的招收和进站工作,避免出现空站。

第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具备承担相应博士后研究课题的科研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一般年龄在35周岁以下,申请进入国家级工作站的博士年龄可以放宽至40周岁。

第九条 设站单位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站的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进行严格的评估、考核,同时对其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设站单位和高校流动站、博士后本人签订三方协议,报上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

1.《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本学科领域的两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国外留学博士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和留学证明等相关材料。

设站单位招收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凡单位同意申请者出站后自主选择工作的,还需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相关意向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审核:

1.设站单位对申请进站博士后材料进行核实初审。

2.申请进站博士后材料初审合格后,由设站单位联合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成立专家小组对其进行面试,考查合格后商定具体研究课题。

3.申请进站博士后根据商定的课题和要求,写出博士后研究课题开题报告。

4.设站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相关进站表格,由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分别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科研课题、待遇、权利和义务、在站期限、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三方认为有必要事先约定的内容。

5.设站单位登录中国博士后网,报全国博管办审批,获准后登录浙江博士后网进行备案。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在站、出站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各设站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加强对在站博士后的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本人档案,并报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的;

4.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工作的;

6.未经同意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7.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8.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人员由设站单位提出意见,经区、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登录中国博士后网提出退站申请,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有关待遇。

第十四条 设站单位要成立以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本单位专家联合组成的博士后专家考核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博士后研究工作,按规定要求对在站博士后进行定期考核,督促博士后完成工作站、流动站及我区的博士后工作相关要求。

1.开题评审。博士后进站后三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该阶段要求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水平、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撰写调研报告。对已定的研究项目方案进行论证,写出开题报告,接受专家小组评审。

2.中期考核。一般在博士后进站一年左右进行。主要考核博士后进站一年来所开展的项目研发工作进展情况、存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目标和措施等,形成中期考核书面意见。

3.结题考核。课题完成后,应组织专门的结题汇报与答辩会,主要听取博士后在站期间项目研究情况、研究成果等方面的汇报,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提问和答辩。在此基础上,认真审阅博士后所提交的结题报告及其附件材料,结合项目研发的要求,对其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实际效果、应用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形成书面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两年,具体出站时间视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可适当延时,最多不超过6年,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应向工作站递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工作站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全面考评,并结合在站期间的中期、结题考核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书面意见,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相关材料原件需按国家档案管理要求存入其个人的人事档案中并报省、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由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颁发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十八条 期满出站的博士后(委托和定向培养的除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相关单位要为出站博士后的合理使用创造条件并做好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各设站单位应营造良好的用人环境,尽力把工作能力突出、研发成果显著的优秀博士后留在本单位或萧山区工作。

第六章 经费资助和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和扶持符合建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工作站,并对设站单位、进站博士后和出站后在萧工作的博士后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1.支持博士后设站单位申报国家博士后独立招收资格,申报成功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其中市级奖励50万元,区级奖励100万元。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批准新建的工作站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建站资助经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正式批准新建的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建站资助经费(每招收1人核拨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省级工作站升格为国家级工作站的,再给予一次性50 万元的建站资助经费;资助资金由区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

3.已设立工作站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因下属单位(公司)与总部工作站行业不同等原因确有必要设立分站的,可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经区政府批准,可设立分站,并报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同时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建站资助经费。

4.经省、市博士后管理工作部门同意,由区外迁入本区的工作站,给予一次性25万元的资助经费。

5.鼓励工作站(含分站)招收博士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在站期间市区两级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两年20万元日常经费(2022年7月14日前进站的给予用人单位每人两年16万元日常经费),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6.提高在站博士后人员补贴额度,新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15万元生活补贴(市级承担6万元、区级承担9万元),国(境)外博士后再增加5万元(市区两级各承担2.5万元)。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一般资助2年。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一等及以上资助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在站时间予以资助,最长不超过6年(含6年)。出站年份内,当年在站时间满6个月(含6个月),可予以当年全额资助。在站2年生活补贴一次性拨付,在站2年以后的生活补贴应重新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和额度承担。

7.鼓励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国家博士后创新创业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选手按照上级资助给予博士后个人1:1配套资助。

8.博士后人员出站1年内留萧(来萧)工作,给予每人80万元(市级承担20万元、区级承担60万元)安家补助费,一名博士后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需满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2年以上。安家补助费分次发放,第一次发放40万元,需博士后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补助申请须在出站后两年内提出;自主创业人员,提交在萧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博士后在萧工作的第五、六、七、八年度可每年申请10万元安家补助费。

9.对完成考核出站但后续还参与企业科研创新的博士后科研人员(非留萧),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资助,最多资助3年。

10.在站博士后申请国家、浙江省、杭州市级科研项目资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条 各设站单位应充分认识人才引进载体建设的重要性,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匹配资助和奖励政策,促进我区人才引进载体建设的发展。

第七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作用和成效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结合我区产业实际,将人才创新和产业增效有机结合,发挥产才融合优势。

1. 鼓励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积极结对区内企事业博士后工作站,为结对博士后工作站推荐博士后人才。

2. 鼓励高校、人力资源机构、我区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开展各类博士后招聘活动,每次组织我区15家以上博士后工作站参加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

3. 各新型研发机构进站博士后应按照我区产才融合要求开展相应课题研究,应根据学科类别和产业类型设置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课题比例,原则上应用研究应不低于60%比例。

4. 各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应安排不低于当年度招收总数的50%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我区企事业单位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帮助解决生产科研难题,区人力社保局将每年遴选助企服务的优秀案例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指标。成绩特别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以参加区内高层次人才有关活动。

5. 鼓励工作站引导在站博士后参与省、市、区级“揭榜挂帅”项目,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立项并结题的可直接纳入“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

6. 区人力社保局每年开展一次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产才融合工作考核,考核先进单位可以优先入选“星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有关博管办工作人员可推荐参加区内高层次人才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为高质量发展我区博士后工作,促进科研创新和成果转化,2023年1月1日后进站的博士,在站期间研究成果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项,方可申请办理出站:

1.申请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的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均为前3位完成人);

2.取得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均为前3位完成人);

3.作为主要成员申请获得国家级项目立项资助(排名前5)或省部级项目立项资助(排名前3);

4.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或全国性行业协会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一等奖完成人、国家级二等奖及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一等奖的前10名完成人、省部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二等奖的前8名完成人、省部级三等奖的前5名完成人);

5.在站期间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与博士后研究课题相关的高水平论文1篇;

6.科研成果为工作站所在单位或合作单位创造显著经济效益(1000万以上销售收入),或主导科研项目获得区级及以上重大攻关科技项目立项;

7.博士后在站期间在工作站开展学术报告、技术交流等互访交流活动不少于1次,每年来工作站开展科学研究、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等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鼓励我区博士后工作站在站或出站的博士后创业,申报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5213”项目的,同等情况下优先给予项目资助。

第八章 考核评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站进行考核评估。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工作站考核评估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检查、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博士后工作进行检查,建立完整的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对在考核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不断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对管理不善或建站后两年未招收博士后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报上级人力社保部门批准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二十五条加强考核评估工作,每二年开展一次“星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考核活动,颁发“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牌,并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每次最多不超过五家。

第二十六条每二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科研人员”、“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考核活动,给予考核优秀者5万元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需满足相应时间节点:

1.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设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文件落款时间为准;省级博士后工作站设站时间以浙江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同意设站的复函落款时间为准。

2.国内博士后进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落款时间为准;出站时间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博士后证书》落款时间为准;国(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出站时间分别按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注明的注册入学日期和毕(结)业日期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项资助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我区各项博士后经费资助的具体管理如下:

1.博士后日常经费资助是对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所需费用的资助,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需缴付的管理费用、组织博士后考核费用、专家指导费用、学术交流活动、业务培训、赴外招聘、国际合作、博士后福利待遇等费用支出。如需要,可提取不超过3%的经费,用于单位组织博士后集体活动和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

科研资助可用于设备费、资(材)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支出等。

2.退站人员应按在站时间确定资助、补贴金额并在退站前主动退回日常经费资助、生活补贴,在站时间按实际在站月数核算,未满一个月满十五天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十五天按半个月计算。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补贴-(补贴总额/24×实际服务月数);享受80万安家补贴的留萧(来萧)博士后人员需在萧山工作满8年,未达到年限终止在我区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应在离开我区之日起6个月内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安家补助费。

3.对完成考核出站但后续还参与企业科研创新的博士后科研人员(非留萧),给予的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企业需提供与人才的合作协议、合作项目情况介绍、企业先行支付的凭证等相应证明材料。

4.个人的补助补贴,通过预算单位以授权支付形式委托杭州银行(杭州人才服务银行)代发,并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市区两级补助补贴由区财政先行全额拨付,市承担部分由市区财政年终结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博士后包括国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站并符合我省博士后相关规定的研究人员,同时鼓励招收外籍博士后。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开始实施,《萧山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萧人社〔2019〕90号)同时废止。若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出台有关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附件:萧人社(2024)46号(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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