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5/2024-81147 | 成文日期 | 2024-08-30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
一、制定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系统推广“简案快办”的通知》(浙司〔2024〕56号)、《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案快办”工作规范》(杭综法〔2024〕14号)
三、起草说明
《清单》起草过程中,征求了22个镇街和相关单位意见,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简案快办”适用事项清单》。
四、“简案快办”释义
“简案快办”是部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普通程序案件,依托数字支撑,优化调查取证流程,提升审批效率,进行案件快速办理的流程。
五、主要内容
《清单》采用表格形式,在省、市级清单基础上,明确了我区适用简案快办的事项,涉及到建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和农村环境卫生七大领域,共30项。
序号 | 领域 | 事项名称 |
1 | 建设 |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2 | 建设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3 | 建设 | 对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行政处罚 |
4 | 建设 |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的行政处罚 |
5 | 建设 | 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政处罚 |
6 | 建设 | (杭州)对在城市绿地内倾倒废弃物、开垦种植、停放车辆、取土取石、堆物、设置摊点的行政处罚 |
7 | 建设 | (杭州)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行政处罚 |
8 | 建设 | (杭州)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保持责任区清洁的行政处罚 |
9 | 建设 | (杭州)对在市区悬挂经营性的横幅、直幅、条幅或过街横幅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 |
10 | 建设 | (杭州)对在市区公共场所派发印刷品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1 | 建设 | (杭州)对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管线和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的行政处罚 |
12 | 建设 | (杭州)对攀折花木,拴、钉、刻、划、围圈树木,剥刮树皮的行政处罚 |
13 | 建设 | (杭州)对不按规定时间携犬出户的行政处罚 |
14 | 建设 | 对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15 | 建设 | (杭州)对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的行政处罚 |
16 | 建设 | 对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的行政处罚 |
17 | 建设 | 对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的行政处罚 |
18 | 建设 | (杭州)对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行政处罚 |
19 | 建设 | 对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行政处罚 |
20 | 建设 | (杭州)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的行政处罚 |
21 | 建设 | (杭州)对携带大型犬出户的行政处罚 |
22 | 建设 | 对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的行政处罚 |
23 | 市场监管 | 对在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24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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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消防救援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登高场地的行政处罚 |
26 | 消防救援 | 对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的行政处罚 |
27 | 消防救援 | 对占用、堵塞、封闭城市道路上的消防车通道的行政处罚 |
28 | 生态环境 | 对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29 | 农村环境卫生 | 对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的行政处罚 |
30 | 农业农村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或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行政处罚 |
六、注意事项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案快办”:
1.涉及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
2.案情疑难复杂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或者行政相对人提出明确陈述、申辩意见的;
4.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5.符合听证条件的;
6.拟对单位作出五千元以上、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等对行政相对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案快办”的。
七、新旧政策差异
当前,综合执法系统承接大量划转的行政处罚事项,在办理普通程序处罚案件方面,存在文书众多、步骤繁复、流程冗长等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的提升。随着“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执法数字化技术的不断进步,对普通程序处罚案件特别是其中为数不少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快速办理,既具有迫切性,也具有可行性。提高办案速度,保证办案质量,是行政执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因此,“简案快办”流程对提升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形象和执法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当事人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八、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简案快办”适用于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赋权乡镇(街道)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
本公告自2024年9月30日实施,由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九、解读机构
解读机关: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政策法规科科长 徐 婷
联系方式:0571-82705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