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81084 成文日期 2024-08-28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8 16:4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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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华武、秦典伟、 叶康、陈建青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07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该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7413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黄华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09日02时35分,黄华武驾驶车牌号为豫V*****的小型面包车行至萧山区南秀路塘湄线以西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谭警官电话0571-83587905、王警官0571-83587909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28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9939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秦典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09日14时17分,秦典伟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冀D****挂的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在行至萧山区坎红线机场立交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值:49000KG,实测值:50890KG,超限率:3%) (1366);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顶部开槽)(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00元的处罚,记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28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8153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叶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8月12日15时05分,秦典伟驾驶车牌号为浙D*****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的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在行至萧山区益农镇三益线信益线路口以东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值:49000KG,实测值:65880KG,超限率:34%) (1366);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重型罐式自卸半挂车顶部开槽)(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车辆称重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3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记4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戚警官电话0571-82571228、陈警官0571-82571228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28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8082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陈建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15日12时50分许, 陈建青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行至萧山区党湾镇伟老线与启明路交叉口处(伟老线由东往西行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经呼气式酒精测试:23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公告查询信息、催促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拍摄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23mg/100ml),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盛警官、赵警官0571-8226720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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