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27/2024-80918 | 成文日期 | 2024-08-21 |
发布机构 |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号 | 有效性 |
机动车驾驶人陶月娟、海广兵、杨斌、赵松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7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第3301093452797601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杨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23日21时13分许,杨斌驾驶车牌号为苏B21F6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萧山区蜀山街道自立路知章村委门口处,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56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违法行为 ,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2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729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陶月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7月13日9时1分,陶月娟驾驶不予登记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市心路北干山北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2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5847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海广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7月16日14时37分,海广兵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行至萧山区人民路西河路路口,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7213),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7219)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8月2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2260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赵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22日15时08分许,赵松驾驶车牌号为浙G17GH7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萧山区通惠路与振宁路口处发生事故,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118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证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宁围执勤中队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税路532号。
本案办案民警贾警官电话0571-82767801、朱警官0571-8276750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