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80818 成文日期 2024-08-14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4 16: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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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宇璇、张云、朱柳样、张玲等4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06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卢宇璇: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6月18日17时44分,在萧山区萧然西路潘水路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卢宇璇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云: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6月24日17时37分,在萧山区通城路萧绍路口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80131,60171)。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张云处罚款捌佰元。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朱柳样: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06月14日15时09分许,在萧山区塘湄线涂川村路段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9000KG,实测值:56820KG,超载率:15.95%),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代码1126、1125)。

以上事实有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你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9000KG,实测值:56820KG,超载率:15.95%)违法行为,现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对你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300元,记2分。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68681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张玲:

现查明被处罚人于2024年6月9日11时11分,在萧山区三益线塘新线处,违反《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80131,1005)。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对你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现依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对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处以罚款柒佰元的处罚。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支付宝平台等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萧山区育才路47号,联系电话:(中队电话8352538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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