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13/2024-79803 成文日期 2024-07-09
发布机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07-09 14: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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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筱芬代表:

您在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订我区拆迁安置政策的建议》收悉。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作的关心,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农嫁农”“居嫁居”“居嫁农”“97后大中专”“开发区户口”等问题在我们的拆迁安置工作中确实比较突出,所涉及的信访案件也比较多,可见您分析问题比较透彻,关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情也比较关心关注。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出嫁类型为“农嫁农”“居嫁农”“居嫁居”人员虽不符合我区安置政策,但符合杭州市补偿条例规定的安置条件的问题,目前我区执行的安置政策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文件规定:“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户内有女儿已经结婚,该女儿为户改前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拆迁地,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不同方式进行安置”。该文件与杭州市补偿条例相比,制定政策的覆盖面不一样,呈现不同政策的收缩和扩张性,比如我区政策中的“非农成家子女”“世居户”等政策比杭州市补偿条例中的安置政策受益面更广,同时我区政策是从我区实际出发,尊重村规民约的历史条件下而制定的。我区从2003年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考虑到政策的平衡性以及调整后影响性,目前进行政策调整的时机还不够成熟。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97后”应作为正常农村农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拆迁安置政策,目前,我区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四类家庭照顾安置面积的批复》(萧政发﹝2010﹞114号)等文件实施,上述政策均以被补偿人符合农村批地建房资格为总体原则制定。在工作实际中,“97后大中专毕业生”这类非农户籍人员是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已是被列入照顾安置人员,与“非农成家子女”在安置中的待遇也有很大的差距,非农成家子女无法享受“独生子女”“二孩申请”“已婚未育”等虚拟安置面积,所以“97后大中专毕业生”无法在照顾安置的基础上再次照顾,无法参照农业户籍进行安置。

关于开发区原住民农转非女方婚嫁后,其子女结婚后的下一代无法享受独生子女政策问题,关于“农嫁居人员”属于我区目前执行政策中的照顾安置人员,该政策从2010年的“农嫁居配偶在未享受房改政策的条件下,农嫁居及子女一次性照顾安置100平方米,若其配偶享受过货币分房的则照顾安置80平米,若其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则农嫁居不再安置,其子女照顾安置50平米”。到2013年的“农嫁居配偶仅享受货币分房,农嫁居人员及其子女在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情况下一次性照顾安置100平米,若其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农嫁居本人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的二分之一后以成本价安置”到2017年的“农嫁居配偶未享受房改政策或仅享受货币分房的,该人员安置50平,若其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人员安置面积扣减配偶实物分房面积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安置,该人员生育一个子女的且户口在杭州范围安置50平,若符合计划生育第二个人子女的,户口在杭州范围的,按成本价购买”。该政策几经调整,受益面则更广了,但是农嫁居人员及其子女已属于照顾安置范围,所以目前暂不考虑农嫁居人员第三代的安置。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会进一步深入研究杭州市补偿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也将继续加强协调,持续调研,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建议,不断补充完善、合理性得调整相应政策,逐步与杭州政策接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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