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H013/2024-79762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文号 | 有效性 |
徐海燕代表:
您在区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优化物业维修基金提取制度的建议》收悉。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工作的关心,您所提的建议非常中肯、具有建设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小区(大厦)公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不断增加。作为房屋“养老金”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重要性不断提升。
针对您提出的“在使用物业维修金的过程中取消只能动用利息,不能动用本金这一原则,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规定,允许提取相对应比例的本金部分用于物业维修支出用于房屋、设施设备维修”建议,据了解,杭州市主城区小区普遍存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使用后,续筹困难的情形。这导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余额减少,小区后期维修困难,严重影响小区品质。为保证我区各小区维修可持续,我局在小区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之前,除告知业委会当前维修资金可用金额外,也善意提醒其合理使用额度。告知后,如业委会仍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的,我局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受理审核,并未强制禁用维修资金本金。
针对您提出的“对于维修基金紧张的情况,建议政府能 积极与维修评估机构进行合作,承担一定的维修评估成本,减轻小区物业维修压力”建议,如小区符合老旧小区改造等更新改造要求的,可按相关程序规定向属地镇街提出申请,由政府进行更新改造,涉及其他专项维修补助的也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针对您提出的“希望政府能出面协调并出台相关可操作性方法及政策协调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维修基金,约束已入住且未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建议,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息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续交;续交方式、金额等具体事项由管理规约约定或者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续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催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协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同时,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共有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我局已制定并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萧山区住宅小区共有收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搭建共有收入信息和财务管理平台,梳理共有收入规范及操作细则,为后续共有收入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创造良好的基础。
针对您提出的“建立信息披露平台,提高资金透明度,降低业委会提取门槛”,我局已根据杭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改革的要求,委托杭州中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整理连通我区与杭州主城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据信息。该项工作完成后,业主可通过杭州市电子业主卡等渠道查询本人名下房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信息。同时,我局每年一季度都会在《萧山日报》上集中公示前一年度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及使用情况,保障业主知情权,提高资金透明度。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注我们的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
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