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27/2024-80498 成文日期 2024-07-31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主题分类 公安
文号 有效性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31 15:2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分享:

卢宇璇、张云、叶迪华、朱柳样、吴小奔等5位机动车驾驶人,在2024年06月至07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363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卢宇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6月18日17时44分,卢宇璇驾驶不予登记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萧然西路潘水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3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381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6月24日17时37分,张云驾驶不予登记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通城路萧绍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3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41295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叶迪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17日06时55分许,叶迪华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牌号为苏D****挂 ),行至萧山区时代大道民丰村路口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值:49000KG,实测值:67420KG,超载率:37.59%)(1366);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记3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600元的处罚,记4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3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645053903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朱柳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6月14日15时09分许,朱柳样驾驶车牌号为浙A*****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牌号为浙A****挂 ),行至萧山区塘湄线涂川村路段处,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9000KG,实测值:56820KG,超载率:15.95%)(1126);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1125)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过磅单、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 ,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 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吴警官电话0571-83686810、来警官0571-83686801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7月31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73154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吴小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7月13日20时53分,吴小奔驾驶车牌号为粤C*****的小型轿车行至萧山-临浦镇小庄路,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检测单、网上查询件、现场照片、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朱警官、马警官电话0571-82428596。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7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