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H001/2024-80468 成文日期 2024-07-30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号 有效性

减税降费政策问答集锦(2024)03期

发布日期:2024-07-30 15:1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
分享:

相关问答

1.问: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问: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问:辞退一名工作1年的员工,给与年均工资3倍以内的赔偿金,请问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4.问:哪些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5.问:有兼营项目的一般纳税人如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